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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選手資格:

1.101學年度註冊就學中之中區中文相關科系大學、研究所學生皆可參賽。經大會報名程序繳交完整資料及報名費者,即具參賽資格。

2.除同校相同系、所之間可合併報名外,不接受任何合併報名。

3.凡具備體保生、體優生、體資生、甲組球員之參賽選手,須主動於報名表上明確注記。單項球類合計報名人數不限,登錄與上場合計限1人。桌球單打項目禁止體保、體優、體資、甲組球員參賽。

4.實習生不受資格限制,唯須於報名時提出為該校系學生證明。

5.選手可重複報名競賽項目,但如遇時間衝突時需自行取捨,大會將以現場登錄認定比賽資格,無法出賽者以棄權論,不得要求延賽或重排賽程,大會不負時間衝突之調度責任。如因體力不堪負荷,不得向裁判要求休息或延遲比賽,無法出賽以該點棄權論。

6.體保、體優、體資、甲組球員,登錄、上場超過1人,經查證或檢舉證實者,取消該隊參賽資格,且沒收全額保證金。

7.若有球員實際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,冒名頂替,是為槍手。經查證或檢舉證實者,取消該隊參賽資格,並沒收全額保證金。

8.若有資格不符球員,經查證或檢舉證實者,取消該球員往後比賽資格。若經檢舉且取消資格,仍上場參賽者,視同槍手。該隊取消參賽資格,且沒收全額保證金。

9.籃排球參賽球員應於球衣清楚標明背號,且必須與登錄名單資料相符。若於賽中發現登錄背號與實際穿著背號不同,可暫停比賽要求該球員證明身分無誤。若無法證明,則判定錯誤隊伍為奪權比賽。(大會接受以膠帶黏貼背號,且於大會臺提供膠帶,但需於檢錄前完成黏貼。)

10.出賽名單一經繳出,即不得要求變更登錄球員,亦不得要求補登錄。

二、報到與檢錄

1.球員請於比賽前30分鐘之前完成報到手續。報到時限本人持學生證(101學年度註冊章,或可持就學證明)及身分證等第二證件親至大會臺完成報到手續。未完成報到手續將不發給選手證,且不得參賽。

2.每場比賽前30分鐘開始進行檢錄,可由隊長代持參賽球員選手證進行檢錄,並相互確認對方參賽球員資格無誤後簽名。如有疑義,可要求特定選手持第二證件進行身分確認。

3.雙棲球員因賽程緊湊而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檢錄者,應於比賽開始10分鐘之前,親至檢錄臺補檢錄。

4.若該雙棲球員同時為兩場比賽之唯一球員,而無人替補者,應於前場比賽結束起5分鐘之內攜帶選手證至下場比賽補檢錄。比賽亦得於此狀況下順延。

三、保證金

1.保證金以隊為單位,每隊收取1000元整。桌球個人賽每人收取$100元整。

2.參賽隊伍可於參與比賽確認結束之後,持學生證至大會臺領取。

3.未領取之隊伍,主辦將統一於賽後以匯款方式匯回。若有手續費,則於保證金中扣除。

4.除前列球員資格外,如有以下情事,亦將扣除保證金:

(1)遲到。檢錄遲到扣除保證金500元整,比賽遲到10分鐘內扣除1000元整。

(2).退賽。自第二次領隊會議結束起退出比賽者,將不退還保證金。

(3)棄賽。比賽超過10分鐘未到場者,視為棄賽,扣除全額保證金。

(4).肢體衝突、侮辱或違抗裁判判決。扣除全額保證金,如有再犯則取消参賽資格。

(5)破壞球具場地器材。除照價賠償外,扣除全額保證金。

(6)干擾比賽,如賽後不離開比賽場地屢勸不聽,或於他人比賽中進行干擾。扣除保證金$500元整,再犯則取消比賽資格。

(7)造成環境髒亂。除要求恢復清潔外,亦視情節大小由大會裁定扣除金額。

四、申訴辦法

1.對雙方球員資格質疑之申訴,必須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申請,並須負舉證責任。逾時不予受理,若申訴查無實證,將扣除保證金500元整。

2.比賽中對裁判判決有疑義,應由隊長先向裁判申訴。若申訴未果,則應向大會提交書面申訴單並1000元整進行申訴,並以大會判決為最終判決。

3.任何申訴於該場比賽賽後一律不受理。

五、為使比賽順利進行,大會有權調動比賽時間、場地。大會有義務通知選手,選手亦應與配合。

六、大會保有修訂及增刪一切規則的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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